山西教育招生考试
26-06-30 10:44 微博认证:《山西教育·招生考试》杂志官方微博

#长治学院#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 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照各生源省份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全面考核, 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录取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英语、商务英语和翻译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学校各专业的公共外语仅提供英语与日语教学, 建议非英语、日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二条 各专业对男女生比例和应往届生不作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学〔 2003 〕3 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文件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和“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情况,学校按“不予录取”执行。特别强调有色盲、色弱等眼科疾病的考生要严格参考上述指导意见的规定报考专业。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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