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检察
26-06-30 10:20 微博认证: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隔夜醉驾捡手机分心 肇事致人死亡获刑#】近日,由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开庭审理,罗甸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

2025年6月10日上午,黄某某驾驶一辆轻型栏板货车在路上行驶途中,因弯腰捡手机,导致车辆碰撞同向由林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造成林某某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黄某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配合公安民警开展现场调查。后经对黄某某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mg/100ml。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案发前一天晚上,黄某某曾在外县饮酒,事故发生时仍处于醉驾状态。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2025年11月移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认定,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及未按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以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近日,经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