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孟献贵
26-06-30 08:22 微博认证:众合教育民法独家签约教师

#2026届孟献贵民商法案例带学训练营# 【2026届主观题案例带写训练营212】2016年7月18日,王某与周某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王某急需现金向周某借款500万元,月利息3%,月服务费3%,起止时间为2016年7月18日到2017年7月17日;王某如到期不能全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服务费,借款人王某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A栋抵押房产直接归周某所有,王某必须无条件地配合周某将该抵押物过户;若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则周某有权将该房屋拍卖或变卖。随后,王某和周某共同办理了A栋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同日,《抵押借款协议》中约定:吴某自愿将其所有的价值200万元的B栋房产抵押给周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7年7月17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未归还借款本息。在协商过程中,王某同意按照约定利息和服务费结算借款本金及全部费用,而周某同意不再向王某主张A栋房产的抵押权,直接要求吴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吴某回函称:周某与王某约定的利息和服务费过高,且周某应当找王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请问:吴某的回函理由中所称“周某与王某约定的利息和服务费过高”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