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家暴逃跑致丈夫身亡二审细节#被虐打就把驾车撞死老公,确实不是正当防卫,否则……
家暴逃亡驾车致扒车丈夫身亡,二审维持故意杀人罪十一年,为何不算正当防卫
#逃跑致丈夫身亡女子家属回应二审判决#
河北这起家暴背景下妻子驾车造成丈夫死亡的案件二审落槌,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十一年有期徒刑的故意杀人原判,同时没有认定丈夫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首先,二审明确一个关键事实:丈夫当时的殴打行为,并未构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不属于可以行使特殊防卫权的行凶、杀人、严重伤害行为。
1.是否家暴?
“被害人刘某某对上诉人曹某某没有家暴行为。在案证据证实,除刘某某曾致曹某某耳膜穿孔,曹某某曾对刘某某掐颈、投掷热水瓶外,未见双方再有持械殴打或是造成更为严重伤害后果的情形。”
2.是否出轨?
“曹某某自身不当行为是引发本案冲突的最初起因。在案证据证实曹某某与齐某某等关系暖昧,被害人深夜返回家中时发现曹与齐在聊天,被害人遂要求去找对方质问。”“上诉及辩护所提被害人发现曹某某超越正常社交界限与本案无直接关系、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3.是否持刀?
“案涉视频证实,在二人居住小区停车处,被害人对曹某某有推搡、拉拽、踢臀、踢腿等强迫上车的动作;在党家庄小区栅栏门外,被害人对曹某某有拖拽、扯坏裤子的行为;行车期间,除曹某某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被害人对曹有殴打;自始未见被害人用刀指向、加害曹某某,并且在党家庄小区栅栏门外对曹某某撕扯前已经将刀放置于车后备箱。”“被害人长时间持续殴打、持刀威胁曹某某的理由与意见不能成立。”
正当防卫的适用前提,是面临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与高度危险性的不法侵害,防卫手段要和侵害强度基本对等。普通肢体殴打,固然属于家暴违法行为,妻子有权躲避、报警、寻求他人救助,但并不代表可以采用会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的极端方式自保。单纯被徒手殴打,生命没有即刻覆灭的危险,不具备实施高强度危险行为进行防卫的基础。
其次,行为人主观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而非过失,也不属于防卫行为。案发时丈夫扒附在车头,曹某某明知高速行驶、急刹、大幅度晃动车身,会让扒车之人极易坠落、撞击致死,依然加速到123公里时速,反复点刹、摇摆车辆,主动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她并非被动避险,而是主动操控车辆制造危险,对丈夫的死亡持漠视、放任态度,符合刑法中间接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
很多人会因家暴背景共情女方,下意识认为受害者反抗就应当认定防卫,但法律对正当防卫有着严格边界: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手段不能明显超限。本案中女方已经启动车辆准备脱离现场,暴力威胁正在减弱,完全可以停车报警、驱车驶往人流密集区域求助,拥有多种安全避险途径,却选择用高速行驶拖拽、晃动车身这种极易致人死亡的方式处置,手段和面临的不法侵害严重失衡,既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同时二审纠正一审表述,没有认定丈夫存在重大过错,也并非否定家暴事实,而是界定家暴程度不足以抵消被告人放任致死的刑事罪责。家暴可以作为酌情从轻量刑的情节,但不能直接豁免故意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十一年刑期,本身已经结合婚姻家庭矛盾、被害人存在殴打行为等情节作出宽缓处理,体现了宽严相济。
此案也给大众普及了重要法律常识:遭遇家暴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寻求社区与司法援助,合法避险;不能以暴制暴,更不能使用会剥夺对方生命的极端方式反击。面对不法侵害有权自保,但自保不能突破生命权底线,超出合理限度的过激行为,依旧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家属想要申请再审是法定诉讼权利,但从二审认定的客观行为与法律适用来看,本案定罪与量刑并无明显不当。
#律师说法# 如果被殴打就可以驾车撞死老公,那么一半的老公都该死,因为,最少有一半的老公殴打过妻子。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