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玲玲律师
26-06-30 07:49 微博认证:律师 2025微博新锐新知博主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今天正式施行。司法解释“昨公布今施行”极为少见,一般通常都会预留30天准备期。这次的发布时间本身看来就是一个信号啊。最高院希望新司法解释尽快适用。

从昨天到今天,很多同行都在研究新增了哪些规定,我把司法解释和答记者问都认真看了一遍,感觉真正值得关注的,并不是增加了多少条,而是今后办理建工案件,有几个思路需要调整。

第一,合同无效的认定,法院会更加谨慎。
以前很多建工案件,双方都会围绕合同效力做文章,似乎只要找到一个程序上的问题,就希望把合同推翻。
这次司法解释释放出来的一个信号是,法院不会轻易因为程序上的瑕疵否定已经形成的交易关系。
例如第一条规定,合同签订时依法必须招标,但案件审理时已经因政策调整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人民法院不能仅因当初没有招标就认定合同无效。

我理解,这体现的是一种更加注重交易安全的裁判思路。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违法行为可以免责,对于借用资质、违法发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这次司法解释反而规定得更加严格。

第二,即使合同无效,也不能简单理解为”合同全部作废”。

这一点,我认为是本次司法解释最容易被忽略,但又非常重要的内容。司法解释明确,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人民法院在确定折价补偿时,仍然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计价方式、结算方式、付款节点等约定。

以前很多案件是这样判的,只要合同无效,合同里的约定就全部失去作用。今后恐怕不能再这样理解了。对于律师来说,今后办理建工案件,除了研究合同是否无效,更要研究合同无效之后,哪些约定还能继续发挥作用。

第三,无效后的折价补偿协议,一般应当认定有效。实践中,很多建工案件最后都会达成结算协议、补充协议或者调解协议。
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回应。合同虽然无效,但双方后来就折价补偿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一般应当认定有效。
这意味着,法院更加尊重双方对后续利益分配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因为原合同无效,就否定后续全部安排。

第四,对真正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处理更严。

另一边,对于借用资质、违法发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司法解释没有任何放松。不仅明确相关责任,而且要求人民法院发现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移送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可以看出,这次司法解释的导向并不是一味放宽,也不是一味从严,而是有所区分。对于正常的交易关系,更强调维护交易安全;对于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则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最后说一点自己的体会。以前办理建工案件,大家习惯把精力放在合同是否有效上。看完这次司法解释,我觉得今后的代理思路可能要有所调整。

合同效力当然仍然重要,但即使合同最终被认定无效,也并不意味着案件就结束了。
无效后的工程价款如何计算、哪些合同条款仍可参照适用、折价补偿如何确定,可能会成为今后建工案件新的争议重点。

因此,这部司法解释带来的变化,不仅是合同无效认定规则的调整,更重要的是对合同无效法律后果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这一点值得所有办理建设工程案件的律师关注。#律师说法#

发布于 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