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胡震
26-06-30 06:39 微博认证:教育博主

Day 74(2026//06//30)
【客观考点 每日带背】74:宋代民事法律制度
1.宋代买卖强调交易双方的(“合意”),同时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宋代的一般买卖称为(绝卖);若所附条件成立,买卖才算完成,即附条件的买卖称为(活卖);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价金,称为(赊卖)。【口诀】买卖要合意,家长做支配,一般为绝卖,附条件活卖,赊账为赊卖。
2.宋代对于田宅等不动产,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赎回权的交易方式,称为(典卖),也称“活卖”。
3.(借)是指使用借贷,(贷)是指消费借贷;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息或出举),出息者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剥削。【口诀】有息借贷为出息。
4.宋代规定婚龄,男子年(15)岁,女子年(13)岁以上方可成婚。【口诀】男十五,女十三。
5.宋代的离婚大原则为“七出三不去”。但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但妻子不得擅自离开改嫁。【口诀】三年不归、六年不问,准妻改嫁。
6.夫亡,妻(改嫁),现在的奴婢、田宅等财产不得费用。
7.宋代实行诸子均分,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在室女)享有部分财产继承权。
8.南宋绝户财产继承:① 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一是(立继)从妻,二是(命继)从尊;② 绝户财产分割:若只有在室女,则在室女继承(3/4),继子继承(1/4);若只有出嫁女,出嫁女与继子、官府各得(1/3)。【口诀】立继从妻,命继从尊;绝户未嫁分四三,出嫁官继各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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