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海林:村民退耕还林管护二十余年遇违规发包 权益维权陷入司法困局
近日,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镇胜利村13户村民长达二十余年的林地维权纠纷引发社会关注。十余户农户开荒拓土、响应退耕还林政策深耕管护百亩林地,却因村委会违规私下发包、公职人员介入承包,陷入“管护无份、维权无路、反成被告”的尴尬境地。该案暴露出部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不规范、基层小微权力监管缺位、农民土地权益司法维权存在壁垒等突出问题。
据村民介绍,1983年,胜利村13户村民经村委会许可,开垦村内连片撂荒地开展耕种经营,并持续依法缴纳土地承包费用,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事实承包管护关系。1999年,国家全面推行退耕还林政策,该批村民积极响应号召,在自有管护地块大规模栽种杨树、落叶松等林木,悉心培育田间果树,严格落实林地管护责任,依照“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国家政策,理应享有对应林地经营权益与生态收益。
然而,2002年当地村委会在未召开村民会议、未征求实际管护村民意见、未履行集体资产发包公示及审批流程的情况下,擅自将120亩退耕还林林地,发包给时任山市镇财税工作人员朱某勇。此次发包全程未告知涉案村民,也未对村民多年投入的果树、林木等地上附着物作出任何经济补偿,严重侵害了农户的合法权益。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村民持续管护林地多年,后续得知林地被私自发包后,多次与村委会、镇政府沟通协商,要求确认自身合法管护权益、追回林地经营权并补偿经济损失,但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自2004年起,村民通过信访、诉讼等多种途径依法维权,一场跨越二十年的权益拉锯战就此展开。
维权过程中,该案司法裁判出现明显分歧。海林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村委会处置集体林地未履行法定民主议定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发包程序严重违法,判决涉案林地承包合同无效。这本是村民维权的关键突破,却在后续审理中出现反转。涉案承包人提起上诉后,案件被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及终审裁判均以村民并非书面合同签约主体、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村民的起诉。
值得关注的是,村民手握数十年土地承包缴费凭证、退耕还林原始登记资料、长期林地管护证人证言等完整事实证据,却因缺乏制式书面承包合同,被挡在司法维权门外。更令村民难以接受的是,2026年,当年违规承包林地的相关人员反向起诉13户村民,主张村民管护林地的行为属于侵权毁林,要求村民承担赔偿责任,原本的权益受损者沦为被告,维权处境彻底陷入被动。
梳理该案核心问题,基层治理与法治保障短板凸显。首先,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村级集体林地属于全体村民共有资产,重大资产处置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但涉事村委会擅自发包百亩林地,全程暗箱操作,未公示、未表决、未报备,是典型的基层小微权力滥用行为。其次,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问题疑点突出,在职乡镇公职人员承接村集体林地承包,涉嫌违反公职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资源、滋生利益输送的潜在风险。
与此同时,该案折射出基层司法维权的现实短板。在广大农村地区,无书面承包合同、以事实管护和缴费记录确认权属的情况普遍存在,但部分司法裁判机械套用书面合同标准,忽视农村土地承包的历史事实和现实状况,导致事实权益受损的农民陷入“信访难化解、诉讼难立案”的双重困境,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的底线作用未能充分彰显。
多年来,13户村民的合法林地权益悬而未决,长期维权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正常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当地群众呼吁,纪检监察、农业农村、林业、司法等相关部门能够介入核查,彻查当年林地违规发包背后的责任问题,厘清公职人员承包集体土地的合规性,依法确认村民的事实管护权益,纠正不当裁判带来的权益失衡问题。
基层土地权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村级“三资”监管是乡村治理的关键环节。该案再次警示,必须持续扎紧基层权力制度笼子,严查群众身边的微腐败和不正之风,优化农村土地纠纷司法裁判尺度,兼顾法律程序与客观事实,切实守护好农民的土地权益,维护基层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