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没养我,凭什么要我养老?”这句话听着解气,但在法律面前,情感账和生存账是两码事。
湖北这起案子二审维持原判,女儿每月付500元赡养费。哪怕她主张自己是“强奸所生”、父亲从未尽责,法院依然驳回了抗辩。逻辑很冷硬但清晰:抚养和赡养是两项独立的法定义务,不能互相抵销。父母没尽抚养责任,子女可以另案追索抚养费,但不能以此为由直接拒绝赡养处于困境的父母。
500元不多,甚至有点少,但它划出了一条底线:当老人无房、患病、无收入时,法律保障的是其最低限度的生存体面,而不是基于“父慈子孝”的情感交换。离婚协议里的免责条款、口头上的恩怨情仇,都对抗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我们当然同情那些在原生家庭里受过伤的孩子,但法治社会的运行规则,恰恰在于它不随个人好恶而转移。义务就是义务,它不因你恨谁而消失,也不因你爱谁而加重。 #法院判女儿每月付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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