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解开狗绳2只狗将路人撕咬致死#这个案子很典型说明了我一直主张的一个观点:遛狗不栓绳应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处置,而不是作为单次的侵害案件处理,就这个案子来说如果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并致人死亡追究责任,最起码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结果现在只按过失死亡追究,最高也就是七年,加上各种减刑现在居然是唤醒。对比#男子投毒致宠物犬死亡获刑4年# ,杀狗反而是危害公共安全,对于人身保护我认为是不足的,还是强烈要求遛狗不栓绳列入危害公共安全,最起码比照高空抛物追究法律责任,致人员伤亡的应该十年起步!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