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海拾光
26-06-29 20:19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法律博主

#办案手记# 最近处理的一个案子当事人来自于网上委托,因为之前帮其处理过名誉权、物业合同相关纠纷,这次都没见面很爽快就委托了。因为在大厂工作多年,之前遇到过第三方背调拿诉讼记录亮黄灯的经历,因此当事人对这次诉讼很敏感,反复问了我多次相关诉讼记录是否会上网。很多个人当事人、企业经营者都关心一个问题就是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能不能申请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对外公示。

我国司法公开有明确规则,原则上各类民事、商事、执行判决书、裁定书都要统一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但并非所有文书必须上网,也存在法定不予公开情形,普通案件当事人也可凭隐私、商誉受损等理由主动申请屏蔽全文。法定直接不上网的文书包含四类: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调解结案文书、离婚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相关文书。除此之外法规设置兜底条款,如果完整公示文书会严重泄露自然人个人隐私,持续影响求职、生活安宁;或是泄露企业核心商业秘密,造成投标失败、银行拒贷、客户流失、商誉大幅受损,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文书不予全网公示,最终由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审核决定是否准予屏蔽。即便申请审核通过,平台不会彻底删除案件记录,仅隐藏完整裁判内容,页面仍会保留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时间以及不予公开的理由,不存在完全抹除诉讼痕迹的合法途径。同时法院正常上网文书时,会自动隐去身份证、住址、企业银行账号、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若仅隐去信息不足以消除负面影响,才适合提交整体不予公开申请。

自然人与企业法人申请需要分开准备对应全套材料,具体材料因地区要求不同可能存在差异,以下内容仅供参考。个人当事人需要提交书面裁判文书不予互联网公开申请书,写明案号、案件情况、受损事实与法律依据,本人手写签名;配套身份证复印件、案涉裁判文书复印件,文书已经上网的,打印网页截图一并附上;核心材料是隐私受损佐证,比如求职被拒通知、骚扰沟通记录、隐私相关诊疗材料,离婚、家事案件补充子女身份材料,债务结清的提供执行结案文书。委托律师代办的,额外附上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所函件。企业法人除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裁判文书外,还要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的核心举证材料为商业损失证明,包含投标驳回通知、银行信贷拒绝函、客户终止合作协议、内部保密经营资料等,以此佐证文书公开会带来实质性经济损失,员工或律师代办同样需要出具授权手续。#律师说法#

所有材料统一提交至原审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递交渠道分为三种:线下现场到法院立案庭、审管办递交纸质材料;通过法院专用邮寄渠道寄送;线上登录人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上传电子版材料,全程无任何收费项目,所有正规办理流程免费。文书成功屏蔽后,企查查、天眼查等第三方商业查询平台不会同步自动更新,当事人可以持法院出具的不予公开回执,联系平台客服提交申诉,申请下架裁判详情页面。

具体到本人代理的案件,在庭后已经口头向法官提出申请,👩‍⚖️表示可在收到判决后联系书记员提交申请。

最后提醒大家避开两大常见骗局,第一,任何中介声称付费可以删除、洗白裁判文书全部不合法律规定,切勿转账受骗;第二,仅单纯不想留有诉讼记录,无法提供隐私、商业受损实质性证据的,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提交申请前务必整理完整佐证材料,提升审核通过率。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出处

法规全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

核心法条原文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录入中国裁判文书网后台管理系统,并仅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开放检索。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 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处理: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本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二)监督、考核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三)协调处理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投诉和意见;
(四)协调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
(五)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律师[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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