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爱释小龙哥哥
26-06-29 20:15 微博认证: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微博VLOG博主 超话主持人(刘小慧LJH超话) 头条文章作者 问答答主

#主人解开狗绳2只狗将路人撕咬致死#
由于我国实行一案一判,法院审理案件时只结合本案自身情况进行单独判决,判决时很少会参照其他地区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不少案情相似的案件,各地法院判罚轻重差距较大。和本案相似的案件还有很多,不过不同案件的判罚却不一样。高某在羊场饲养三只大型烈性狼犬,此前该群犬已多次扑倒咬伤路人,高某未整改。某日路人马某路过羊场,狼犬破笼冲出撕咬马某颈部、面部,致其当场死亡。高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孙某户外散养2只卡斯罗、2只马犬,日常出门时从不佩戴牵引绳。35岁路人范某某途经时,4只猛犬集体扑咬,致其死亡。孙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石某饲养大型格力竞速犬,常年沿街遛狗全程不拴牵引绳,女子正常骑电动车时,无绳格力犬突然高速冲出撞击前轮,女子摔倒重度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石某否认养狗,还打死肇事犬销毁证据。石某被法院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并赔付家属近七十万元。

以上几个案件均系饲养大型、烈性犬疏于管理引发致人死亡后果,罪名均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量刑结果存在明显区别。各地法院在裁量判决时,结合了被告人饲养犬只类型、日常管控行为、案发后补救措施、是否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不同个案的具体细节作出独立裁判。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不代表“获得谅解”即可免去坐牢。《刑法》规定,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减轻处罚,但谅解并非免除刑罚的法定事由。不能因嫌疑人获得了谅解就直接免于服刑。《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不牵绳、未采取安全措施伤人,主人负担全部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处5–10日拘留并罚款。希望所有养狗人都能做“文明养狗人”,带狗出门就牵绳。一根牵引绳不仅是遵守法律的底线要求,更是守护路人安全、规避悲剧的一道防线。
#刘小慧时事观点# http://t.cn/AXSe8crk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