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中国银行借记卡、信用卡10年+用户,从大学以来使用中国银行卡至今,是中国银行忠实用户。
2026年6月6日、8日,本人名下中国银行卡被不法分子利用充值到日本的交通卡中,共被盗刷5笔,每笔2万日元(折合人民币840元不等,因日本交通卡每笔交易的上限为2万日元)。6月6日为周末,未能及时发现异常交易;6月8日恰逢信用卡还款日,发现后立即修改境外交易限额、寻找最近的ATM机证明卡在本人身边、报警、冻结卡片、去银行提供流水等证明材料,开户行协助将材料递交至上级审核机构以申请垫款流程(我理解为资金损失赔偿)。
6月22日,接到开卡行通知,银行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
至此,我开始了与银行、银监会的漫长拉锯战。
1、拨打银监会的电话,均以工单转派至开卡行处理为由,由开卡行回复我电话之后便可结案;
2、申请中国银行上级的鉴定部门、总行、或者法务部门介入均无果。
本人在查看诸多法条、案例,以及与有律师背景的同事沟通后,看到法律规定、法庭案例均认为在发生盗刷时:
1、持卡人完成提供卡在身边的证明、流水、冻结卡片、报警等事宜后,即为完成简单举证;
2、若银行主张非盗刷,即要在提供完整的证据证明是本人刷卡后方可不赔偿,否则即应该按照《民法典》第1166条“无过错责任”,进行赔偿;银行片面以“无时空矛盾”否定盗刷,违法倒置举证责任、设置不合理索赔门槛,违反最高法银行卡司法解释第四条、第六条;
3、《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文号:银监发{2014}10号(后简称{10号文})规定:商业银行是客户账户、资金、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线上电子渠道、第三方交易是银行拓展的业务场景,银行应当配套对等安全防护体系;因线上风控、验证机制缺陷导致资金被盗刷,属于未尽法定存款安全保障义务,监管机关应当责令银行承担赔付责任。
本人名下银行卡被绑定非我本人的Apple Pay,并进行了非我授权的支付交易,系中国银行线上与第三方支付合作核验、风控机制存在缺陷、未进行本人支付交易的身份验证核验所致。
本人在社交媒体上遇到了一位一样的受害者,其中国银行手机银行的后台操作记录显示登录记录为4月9日14:13,盗绑完成为14:16;而我的登录记录为4月25日14:22,盗绑完成为14:25,同样都间隔3分钟;同样盗刷时间为盗绑成功后相当一段时间之后。盗绑发生时在日本,被使用的渠道均为充值日本交通卡。
如此高的相似性,仍不能让中国银行追究并反思是否风控存在缺陷,却一味为难储户。
4、6月6日、8日发生盗刷时,包括同样的受害者发生盗刷时,均为相同金额的盗刷;发生境外多笔同等金额的消费,却未能启动银行的风控机制,中国银行为储户提供的信任在哪里?
5、中国银行以内部流程无法垫付为由,对抗国家法律明确要求的银行赔偿责任,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与依法求偿权,4、 违反《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九、三十三条。
本人实属投诉无门,才希望在微博上予以曝光,希望借助舆论的力量协助本人维权。恳请相关媒体予以协助。@中国银行 @Apple支持 @央视新闻 @人民日报 @人民网 @人民视频 @1818黄金眼 @央行微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