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民法典》第四编)
一、定义
人格权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与生俱来、法定享有的人身专属权利,以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核心,无直接财产属性,但部分人格要素可商业许可使用 。
核心特征
1. 固有专属:与生俱来,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2. 绝对权:任何人、单位不得侵害;
3. 双重体系:分为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
4. 预防优先:可申请人格权禁令,及时制止即将发生的侵害;
5. 特殊时效: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请求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
二、两大分类
(一)具体人格权(民法典明文列举)
1. 物质性人格权(自然人独有)
1. 生命权:生命安全、生命尊严,最高位阶人格权;
2. 身体权:身体完整、行动自由;禁止非法搜身、拘禁、买卖人体细胞/器官;
3. 健康权:生理、心理健康,禁止故意伤害、严重精神骚扰。
(2).精神性人格权
1. 姓名权(自然人)/名称权(法人)
自主决定、使用、变更、许可使用;笔名、艺名、网名、字号参照保护。
2. 肖像权
面部及可识别外部形象;丑化、偷拍、商用、AI换脸均侵权;声音保护参照肖像权。
3. 名誉权
社会客观评价;侮辱、捏造事实诽谤构成侵权;信用纳入名誉保护。
4. 荣誉权
官方、社会组织授予正面荣誉称号,不得非法剥夺、诋毁。
5. 隐私权
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活动/信息;偷拍、私拆信件、泄露聊天记录、骚扰均侵权。
6. 个人信息权益(独立保护)
身份证号、行踪、生物识别、通讯录等,享有查阅、更正、删除权。
(二)一般人格权(兜底条款,仅自然人享有)
《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作用:法律未列举的新型人格利益(如性自主权、人格平等、情感安宁),均可据此维权。
三、关键重要规则
1. 人格要素许可使用(第993条)
姓名、名称、肖像、声音可授权广告、商用;但生命、隐私、身体等不得许可商业化。
2.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第994条)
死者肖像、名誉、隐私、遗体被侵害,配偶、子女、父母可起诉;无上述亲属则其他近亲属维权。
3. 人格权禁令(事前保护)
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实施侵害、不制止将造成不可逆损害,可起诉法院责令对方立即停止。
4. 责任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删除内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财产损失一并赔偿。
5. 合理使用免责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课堂研究、公共活动必要拍摄等,未严重损害人格的不构成侵权。
四、典型侵权情形
- 网络造谣、网暴、P图丑化、AI换脸伪造视频;
- 偷拍、偷录、泄露聊天记录、出售个人信息;
- 非法人肉搜索、骚扰、跟踪;
- 冒用他人姓名注册账号、商用肖像;
- 职场、校园性骚扰;
- 非法拘禁、强制体检、非法摘取人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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