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工新闻#【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基本案情:2021年5月,某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将其安排到食堂担任服务员。用工期间,公司按月支付了张某工资,并依法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2024年7月,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将部分员工劳动关系转入全资子公司的决定,张某在调整范围内。会后,公司就劳动关系转移事宜与张某多次协商,均遭到张某明确拒绝。2024年8月,公司以“经营管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劳动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为由,向公司工会发函,提出拟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公司工会复函,同意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随后,公司向张某送达解除通知,告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川工人日报 记者 向晓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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