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6-29 15:32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刚看到#滚石唱片要求万豪酒店道歉#。

具体了解了一下,原来是在酒店健身房发生意外摔倒后离世的。

看到这个声明,#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在健身房摔倒离世,酒店是否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要义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

这里的“经营场所”不仅指面向公众开放的区域,也包括酒店健身房这类虽需住客使用但面向不特定人群的场所——进入者的不特定性,决定了场所的公共性属性。

酒店作为专业住宿服务提供者,对住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贯穿于住客入住期间的各个环节——从客房到餐厅,从走廊到健身房,无一例外。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经营者是否采取了合理防范措施、损害是否具有可预见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但本案中酒店从硬件到人员、从预防到救助的流程,我认为,从目前一方的声明来看,已经远远超出了“合理限度”的讨论范畴。

也希望能看到酒店方面的声明,让整件事情更为客观理性。

同时,我关注到声明里特别写了急救设备缺失(未配备AED)的问题,之前张雪峰也似乎谈到了这个。

国家卫健委已于2021年印发《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指南(试行)》,指导各地科学配置AED,并明确要求“优先在人口流动量大、意外发生率高、环境相对封闭或发生意外后短时间内无法获得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该指南还将“酒店”明确列为应逐步推进配置的重点场所。

广州市也出台了AED配置规范,要求按照“3至5分钟内获取AED并到达现场”的原则进行配置。

那么,大型酒店作为人员密集的商业经营场所,虽未明确要求,但亦属于AED配置的重点场所范畴。

近年来,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件频发。

这些案件揭示出一个共同问题:许多经营场所的“豪华”停留在表象——装修考究、设施齐全,但在安全保障的上却严重空心化。

屠颖老师的离去,是一个家庭的悲剧,也是华语乐坛的损失。

希望屠颖事件能成为一个转折点,让更多经营者真正意识到:安全保障不是成本,是底线;急救能力不是点缀,是刚需。

愿悲剧不再重演。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