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头撰《石头记》之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
[耶]
石头撰《石头记》之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空空道人不得侵犯;孔梅溪不得侵犯;吴玉峰不得侵犯;曹雪芹不得侵犯;就连“作者自云”之作者,也不得侵犯:
一、作者自云”之作者,因“真事隐”,而成为无作者身份与形象,但有话语权的“待在下将此来历注明”之“在下”,是为了不侵犯石头撰《石头记》之权益。
二、自称“在下”者,写大荒山无稽崖青埂峰下,女娲氏补天未用之石头,撰出了记在石头上之《石头记》,是写该石头被变成“通灵”,不去女娲氏所补之天,而去梦中太虚幻境之“离恨天,灌愁海”,被“夹带”于中而去人间,记下了神瑛绛珠等(宝黛等),从“离恨天,灌愁海”下凡……归“离恨天,灌愁海”——“离”开人间“恨天”,饮愁“灌愁海”之故事,然后以“字迹分明,编述历历”之《石头记》,在石头上公示。
三、自称“在下”者,写空空道人从石头上抄回《石头记》,空空道人并没有侵犯石头撰《石头记》之权益。因为空空道人毕竟是抄者,而不是撰者。
四、自称“在下”者,写孔梅溪题曰;写吴玉峰题曰,孔梅溪、吴玉峰并没有侵犯石头撰《石头记》之权益。因为孔梅溪、吴玉峰毕竟是题者,而不是撰者。
五、自称“在下”者,写“后因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曹雪芹并没有侵犯石头撰《石头记》之权益。因为曹雪芹毕竟是披阅增删者,而不是撰者。
六、由于女娲氏补天未用之石头,撰《石头记》,所以“按那石上书云”,才是《石头记》之正文。
发布于 陕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