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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六旬父亲廖某从未抚养女儿李某却起诉索要赡养费,女儿辩称自己是“强奸所生”并以此拒付,法院二审最终判决女儿每月须支付500元,理由是其强奸指控无证据支持且赡养义务不能以父母失职为由抵消。
一、判决结果与核心争议
结论:2026年6月,恩施州中院驳回女儿李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要求她每月向64岁生父廖某支付500元赡养费,仅为廖某原诉求1500元的三分之一。
前提:廖某1998年与李某母亲生育李某后,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
女儿的抗辩理由:自己系母亲被廖某“强奸所生”;生父从未抚养过她;父母2018年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男方不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
二、法院的两项关键认定
1. “强奸所生”为何未被采信
无有效证据:李某仅提交了母亲的书面证言,但证人未出庭,且缺少任何报警记录、刑事立案文书等客观证据佐证。
事实矛盾:廖某与李某母亲是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共同生育女儿,且两人于2010年自愿登记结婚,维持婚姻至2018年,这一行为与强奸指控存在根本性逻辑冲突。
2. 赡养义务为何不能免除!#有义务抚养遭强奸所生的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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