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称是生父强奸所生拒付赡养费# 母亲也是尽力了,在协议里还加上了男方从未尽抚养义务,男方不得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可是最后还是没有帮助孩子摆脱噩梦!
那为什么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在这会就变的无效了呢?
要理解这个问题,你得先分清楚一件事:协议能约定什么,不能约定什么。
离婚协议能约定的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财产怎么分、债务怎么担、孩子跟谁生活。但赡养义务不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这个义务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是两个人坐下来商量出来的。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不以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他养没养过你,跟你该不该养他,在法律上是两件独立的事。
想要免除赡养义务不是不可能,只是条件很严苛。
只有父母对子女实施严重犯罪行为(如杀害、虐待、遗弃、强奸等)并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后,子女才可以申请免除。这个案子里,女儿说“我是被强奸所生的”,但没有报警记录、没有刑事立案、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只靠母亲一张打印出来的证言——法院没法采信,不是法官不通人情,是法律规定在这件事上不给你商量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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