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北京
26-06-29 14:01 微博认证: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为加强出租房屋规范管理,有效落实出租房屋登记制度,@平安北京西城 在辖区持续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力营造“房安全、人安居”的平安居住环境。

案例一:近日,什刹海派出所民警在辖区鼓楼西大街走访过程中,发现房屋出租人郑某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出租人郑某某处行政罚款的处罚。

案例二:近日,广内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建学胡同开展检查过程中,发现房屋出租人董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出租人董某处行政罚款的处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九条中规定,出租人应当依法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