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学法律#王利明《目的落空作为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选读【载#东方法学# 2026年第3期(总第111期)】
自《公约》实施以来,根本违约已成为各国合同法中合同解除的核心事由,其价值在于限制合同解除、防止解除权滥用、合理分配交易风险并救济非违约方。在我国,该制度深刻影响了违约责任体系,对法定解除权范围、损害赔偿计算(《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违约金调整(《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5条)及定金罚则(《民法典》第587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8条第1款)的适用均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根本违约的概念过于抽象、原则,我国《民法典》与《合同编通则解释》均未对其判断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法不同解”“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亟须细化合同目的落空的认定规则。唯有厘清根本违约的适用边界,才能统一裁判尺度,切实维护交易安全与合同信赖利益,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国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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