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学会
26-06-29 13:36 微博认证: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博

#微博学法律#王利明《目的落空作为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选读【载#东方法学# 2026年第3期(总第111期)】

所谓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也称重大违约(substantial breach),是指一方的违约使另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或者使其遭受重大损害。“根本违约”这一概念是对合同履行中各类严重违约行为的概括,其起源于普通法,是从英国法中有关条件和担保条款的分类中发展出来的。自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5条明确规定根本违约制度以来,比较法上普遍将根本违约作为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即只有一方违约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非违约方才能解除合同。根本违约作为一种违约类型是合同法的重要发展趋势。与其他违约形态相比,根本违约的法律效果不断扩张,其不仅可以有效限制合同的解除,而且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了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等制度,甚至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根本违约适用范围的扩张乃是现代合同法发展的重要趋势。@中国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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