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典型案例 旅行社应依法规范旅游经营 切勿“擅自安排”购物】 于先生在网络平台购买了一份某旅行社的北京旅游产品,并在线签署了旅游合同,约定出行时间为6月25日至29日。3人成团,共支付费用4797元。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旅游行程单》中列明了游览景区、用餐标准、交通方式及住宿酒店等。同时,在“补充约定”条款中注明:“本行程为纯玩无购物团,旅行社及其导游不得以任何形式安排或变相安排旅游者进入指定购物场所购物。”行程第三天,导游在未征得于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以“车辆需要临时检修”为由,将旅游大巴车开至北京市某郊区玉器商城内,并要求所有旅游者下车进入商城。在商城销售人员的推销下,于先生购买了一条3988元的玉质挂件。行程结束后次日,于先生要求该旅行社协助退货并先行垫付货款。旅行社称,购物场所并非直接指定安排,系于先生自主自愿完成消费,仅同意协助办理退货,拒绝先行垫付货款。接到投诉后,经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质量监督与咨询服务中心依法调解,旅行社同意协助于先生退货,并先行垫付货款3988元。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已转属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调查。详戳↓(来源:中国旅游新闻网;编辑:杨朝霞)#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