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随笔:清远清城法院法官让被告人身穿监管识别服、加戴戒具出庭、让辩护人坐在旁听席参加庭前会议,实属罕见#律师[超话]#@清城法院
2026年6月29日,我和团队律师吕同波、王亚伟、邢非凡在连州市看守所参加陈某业、蔡某东、吴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的庭前会议,审判机关是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公诉机关是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我们发现,清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次庭前会议准备的很不充分,未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人依法享有的正当权益。
第一,没有在召开庭前会议之前通知被告人召开庭前会议的时间、地点,而是在今天上午直接安排法警把在此羁押的9名被告人提到位于看守所的法庭。
第二,9名被告人均身穿监管机构识别服,并加戴手铐、脚镣参加庭前会议。辩护人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之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戒具时,主持庭前会议的审判人员对监管识别服的问题没有提出解决方案,对于对被告人加戴解决的问题,主持人称因羁押需要,不打开戒具。辩护人回应,这里是法庭,不是羁押场所,无正当理由不能为被告人使用戒具。主持人仍然坚持不为被告人打开戒具。
第三,今天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人有10余名,而辩护人席位只有三个,严重不足。协助本辩护人工作的吕同波律师只能坐在桌子边,把电脑放在小圆凳上,弯着腰办公,极不方便。其他辩护人主持人安排他们坐在旁听席参加庭前会议,在旁听席上发表意见。这种情况极为罕见。
第四,我们认为法院审理本案的审判组织不合法。被告人被指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定刑七年以上,加之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属于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本案为省级司法机关指定管辖的涉黑刑事案件,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群众关注度高,属于社会影响重大的一审刑事案件,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组成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此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只要同时满足刑期条件与社会影响重大,就必须组建七人合议庭,法院无权自由裁量简化审判组织。我们认为在审判组织不合法的情况下,不宜推进庭前会议等庭审活动,但主持人依然继续推进庭前会议。辩护人对此提出反对,并要求将辩护人的异议记入庭审笔录。
此外,辩护人在正常发言时,主持人没有法定理由,打断辩护人发言,还称辩护人不要在被告人面前“表现”。辩护人对于主持人的不当言论当庭表示强烈反对。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除律师发言过于重复、与案件无关或者相关问题已在庭前达成一致等情况外,不应打断律师发言。本辩护人显然不存在需要打断的情形;第二,辩护人仅仅是为了维护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对清城区法院的一些不当做法提出异议,却被主持人解读为辩护人在被告人面前刻意“表现”。这已经涉及到主持人对辩护人的人格进行贬损了,非常不当。
在此,也恳请清城法院的相关领导能够关注上述问题,在接下来的诉讼活动中,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合法权益。 http://t.cn/R2Wxna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