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称是生父强奸所生拒付赡养费#
湖北恩施64岁男子廖某无收入、身患疾病、没有住房,起诉女儿索要赡养费。
女儿上诉抗辩:自己是父亲强奸母亲所生,对方从小到大没有尽过一丝抚养责任,不该为其养老。
但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的判决。
核心原因很现实:
1. 女儿仅有母亲单方证词,没有当年报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任何实质证据,无法证实强奸事实;母亲后续还和该男子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和“被强奸”的说法互相矛盾,主张不被采信。
2. 赡养是法定强制性义务,早年离婚协议里约定父亲放弃索要赡养费,本身就违背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不能用来免责。
3. 父亲未尽抚养义务,女儿可以另行起诉追偿未成年时期的抚养费,但不能直接以此拒绝承担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二者不能相互抵消。
法律从不纵容恶人,但也讲究证据和法理。
只有父母存在虐待、故意伤害、性侵子女等经司法定罪的重大恶性行为,才可以依法减免赡养责任。口头说辞、主观情绪,无法对抗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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