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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6-29 11:39 微博认证:律师 法律博主

#女儿称是生父强奸所生拒付赡养费#

廖某(64岁)因无稳定收入、患病且无住房,起诉女儿李某支付每月1500元赡养费。李某以自己是廖某“强奸所生”、廖某未履行抚养义务、离婚协议约定廖某不要求赡养为由拒绝支付。

从《民法典》视角审视本案,法院判决于法有据,其法律逻辑清晰,体现了赡养义务的法定性与无条件性。

第一,“强奸所生”不影响赡养义务。 李某主张自己系“强奸所生”,但该主张不仅缺乏有效证据,且与父母后续自愿登记结婚的事实矛盾。法律上,子女的出生背景并不改变其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及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赡养义务适用于所有父母与子女,未对子女出生方式设定例外。

第二,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不免除赡养责任。 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以父母“已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即使廖某早年未充分尽责,法律仍要求子女在父母年老时承担赡养责任——这是对社会基本伦理和弱者权益保障的刚性约束。

第三,离婚协议不能免除赡养义务。 离婚协议仅约束夫妻双方,李某并非协议当事人,父母约定“不要求赡养”不能对抗李某对父承担的法定赡养义务。

结合廖某64岁、患病、无收入及无住房等客观情况,法院酌定每月500元赡养费,裁量合理。本案再次明确:赡养义务来源于法定身份关系,具有人身专属性与强制性,不因当事人的主观抗辩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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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