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检察
26-06-29 11:06 微博认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理论与实务】任海新:刑事申诉时效制度构建之辨思

2026年6月29日,《检察日报》第3版刊登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任海新的理论文章《刑事申诉时效制度构建之辨思》一文,内容如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明确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申诉权,但并未对申诉权的行使期限作出明确限制性规定。这种无期限的申诉制度存在内在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案件证据灭失、法律关系固化、社会秩序稳定,个案的绝对公正已难以通过再审程序实现。

以2024年一起范某某滥伐林木罪申诉案为例。该案被告人于上世纪80年代因滥伐林木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从1982年判决生效到2024年其子首次提出申诉,时间跨度长达40余年。其间,因超过档案保管期限,法院原审卷宗已销毁,原办案人员离世,证据链基本断裂。尽管检察机关穷尽手工翻查档案、走访高龄村民、召开听证会等调查手段,也无法精确查证事实。且由于该案被告人因年高失能失语,申诉权由其子代为行使,而案发时代为申诉人年少,对案情不甚了解,申诉理由多基于主观想象,缺乏客观证据,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支持申诉”决定。整个办理过程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且面临“终审不终”的困局。此时不受期限约束的申诉权的行使,其制度价值何在,这是值得深思的司法命题。

从司法实践看,无期限的申诉制度一方面使错案有机会得到纠正,有利于充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消解既判力、引发与涉法涉诉信访相关的社会矛盾。在当前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背景下,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申诉时效制度,寻找权利保障与司法终局性的最佳平衡点,已成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迫切需求。http://t.cn/AXSd0hG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