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今晚会发,这篇依旧是杂谈,大家等完整版吧)
这几天研究了很多案例,发现就数量和经营额都不高的实体非法出版物(翻译:没卖特别多流水也不是特别大的没书号儿也没准印证的东西)而言,判刑的点基本都是【内容违法】而非【形式违法】。当然按照我国这个审查制度内容违法则形式必然违法(翻译:正规出版物会审核,如果审核不过是不让印的,所以这个东西只要内容违法,比如是黄书,那它必然是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的)。
所以好消息是只要不是黄书那基本上是没事儿的,有人铁了心要整你那最多罚点款。坏消息是写黄书真的有可能坐牢。有没有可能不坐牢呢,当然有可能不坐牢。但那样就得看律师给力不给力,还有……公检法[泪奔]之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没有人铁了心想整你。因为以牟利为目的实在太好定性了,纯白送还好办。但凡有一分钱过了你的手,就算算下来还赔钱了也有可能被定性成以牟利为目的。就算这个本子你没收钱而是当作赠品也有可能被认定为牟利。间接牟利。
就比如说,我在朋友圈发小视频,但我又在卖海狗丸。这个一开始法院认定是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个假如传播范围有限那抗辩空间就很大,因为算不上情节严重就不构罪。但是检察院抗诉说发小视频属于间接牟利(因为你在卖海狗丸。)。这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后真判了[泪奔]。
我很好奇,如果分三段操作是否还是会被认定为“以牟利为目的”。买家可以购买色纸,色纸会附赠贴纸,一定数量的贴纸可以用来兑换盲盒奖品,而盲盒里面什么都有可能有……
(OKOKOK,这只是个理论,猜想,学术探讨,这不是建议……你如何左右……的想法呢?说到底这一切都不由我们来决定。也许之后可以。也许未来可以。)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