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26-06-29 10:52 微博认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公司拖欠工资称亏损停薪是内部规定##公司自定亏损停薪条款被判无效#】用人单位能否以“经营亏损”为由,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单方暂停发放劳动者工资?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认定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拖欠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013年3月,安某入职A公司。2019年4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自2024年6月起,A公司开始拖欠安某工资。同年7月中旬,安某向A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不成,安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安某2024年6月初至7月中旬的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主张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庭审中,A公司辩称,公司自2020年4月起便制定了内部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公司经营亏损时可暂停发放工资”,且该制度已向全体员工印发。公司认为,因2024年上半年出现经营亏损,故依据制度延迟发放安某工资并无过错。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在收到安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不仅拖欠6月工资,甚至5月份工资亦未发放到位,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客观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制定的“亏损停薪”条款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内部规章制度而免除。A公司虽主张其扣薪行为系依据公司内部制度,但该制度内容实质上将本应由企业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劳动者,免除了企业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与劳动保障的立法目的相悖,违反工资支付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A公司在收到安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确实存在未及时发放工资的违法事实,符合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其向安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法治日报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