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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了头条文章:《法院判例:司法拍卖款先扣税费?法院裁定优先!》
法院认为,司法拍卖在本质上属于财产转让交易行为,拍卖成交即产生法定纳税义务。因本次网络司法拍卖本身产生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等13.59万元税费,属于执行财产变价环节产生的“实际必要费用”,而非被执行人的普通历史欠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笔费用应当从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被执行企业作为法定纳税义务人,法院据此协助税务机关优先征收,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程序正当。 http://t.cn/AXSdoE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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