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6-29 10:04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最近有一个案件涉及到“首付贷”,主要的案情为开发商为了销售房屋,为首付资金不足的购房人提供首付款贷款服务;开发商使用自己的名义或者关联公司的名义,与购房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提供贷款用于支付案涉房屋首付款。此时,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开发商面向不特定人员提供贷款,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