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 泗水物业公司违法限制业主充电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限制供电方式催交物业费,违规由主管部门警告、限期改正,逾期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泗水县清华苑小区物业公司因业主存在物业费拖欠情形,人为设置门槛、限制单次电费充值金额、禁止业主足额购电、锁死电费缴费权限,该行为属于变相限制供电、捆绑催收物业费,完全符合上述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侵权情形,属于明确违法行为。现请求物业主管部门立即到场核查,责令物业公司当场解除电费充值全部限制,保障业主正常购电用电,并对物业公司违法催收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发布于 山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