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最新修订评述与建议(02)
本部分继续探讨这次商标法修订的总体思路、原则和整体构架。
其三,确立商标注册与使用并重的价值导向,特别是强化商标使用的制度规范,回归商标保护的本质。
世界各国和地区在商标确权制度方面,有所谓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之说。这两种做法各有其优缺点。就申请在先原则而言,其最大的优点是能够更好地满足法律的可操作性要求,具有程序简约的优势。但这一制度也具有其先天的不足,就是对很多没有注册、但经过使用已获得一定商誉的标识而言,面临被抢注和法律保护不足的问题。所以,法律需要对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以及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保护,否则就会出现各类抢注现象。抢注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如果不能受到法律的制制裁,就会助长不劳而获的行为,不利于维护商标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就使用在先原则而言,其优点也是明显的,因为申请注册需要投入相关的成本,实行这一原则也可以避免恶意抢注商标现象。使用在先原则的弊端则在于,对于商标确权存在更多的成本和难度。比较而言,注册在先原则具有更大的合理性。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在先原则,同样更符合我国商标保护的需要。
然而,如前面所指出的,注册在先原则本身存在缺陷。为此,不仅需要兼顾使用在先的原则(如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在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上同一天申请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注册,需要考虑使用在先的情况),而且需要适当强化商标使用的价值导向,否则可能就会出现大量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以及大量囤积注册商标的行为。从近些年来我国商标申请注册的情况来看,一方面我国商标申请注册数量日益飙升,无论是申请数量还是核准数量,都居世界第一。另一方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以及囤积注册商标的现象也日益严重,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为此开展专项行动,就非正常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整治。在注册制背景下,强调商标使用的价值导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人认为,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理解:
一是,商标保护的本质是商誉,而商誉的积累来源于商标的使用,与商标是否注册没有必然和本质的联系。商标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具有显著性的标识。区别性和可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属性。这一特点也是商标建立相关商誉的基础。商誉的形成和积累,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关键在于不断的使用。原因其实非常简单,因为消费者是凭借商标认牌购物的,商标的声誉最终来自于消费者的青睐。这种声誉要转化为厂商的信誉,是通过附载商标的商品或者相关服务在消费者的购买与消费中实现的。没有使用或者使用情况不佳,商标就很难积累相应的声誉。这一点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实际上已达成了共识。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李明德教授就多次指出,商标的注册只是一个证书而已。
二是,强化商标使用的价值导向,有利于实现商标的经济社会价值,提高商标的声誉,有利于实现商标立法宗旨。从商标价值评估的角度来说,商标的价值可以包括成本价值、信誉价值、竞争价值等内容。特别是商标的信誉价值与竞争价值,是以商标的持续不断的投入为前提的。现实生活中,有的商标权利人经过短时间的大规模的广告,使得其商标一夜成名,但由于没有经过持续的努力,最终这种商标未获得成功的例子并非罕见。从商标实践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企业的著名品牌,其巨大的声誉都是长期投入市场时间所积累的。通过商标的使用,逐渐赢得消费者的青睐,进而形成品牌情结,不断塑造商标的形象,从而使商标的声誉不断提升,这也是国内外各种驰名商标创立的基本模式与经验。
三是,强化商标使用的价值导向,有利于防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各种申请注册行为以及各类注册商标囤积行为,使商标注册制度正本清源。在我国当前商标注册制度之下,商标注册的成本较低。由于商标注册是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而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后就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制止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并存在混淆之虞的行为,现实中出现了诸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以及注册商标囤积行为,商标权滥用和相关的恶意诉讼行为也屡禁不止。商标法中通过确立商标使用的价值导向,对于上述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行为以及注册商标囤积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有利于正确引导人们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无疑有利于注册商标制度的正本清源。
其四,明确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以及商标权的保护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该原则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相关的知识产权单行法,如《专利法》中第二十条中即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同样有必要在《商标法》中予以明确规定。从后面的探讨可以看出,商标法修订明确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说,诚实信用原则贯彻于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和商标权保护的各个环节。具体而言,从商标申请注册来看,这一原则要求,不得以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形式申请注册商标。例如,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以侵犯在先权利的形式抢注注册商标,以及以故意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或者误认的方式设计和申请注册商标即为适例。这次《商标法》修订增加的对心机商标的法律规制就是如此。从商标的使用看,无论是注册商标的使用,还是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就注册商标使用而言,注册商标所有人突破核定使用的类别和核准注册的范围,就违背了商标法的规定而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如果故意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混淆,具有恶意攀附他人知名品牌的目的,也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同样应当受到处罚。
商标实践中,这类案例并非少见。以本人早期研究的一个案例为例:某类机械产品上的注册商标为“玉兔”,另外一个同类产品的厂商为攀附这一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采取了“曲线救国”的办法,即先在同类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了商标“白玉”和“兔王”,然后将这两个注册商标在同类产品上进行组合性使用。后面申请注册的两个商标尽管和前面的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但由于其进行组合性的使用,并且将这两个商标中的“玉”和“兔”分别突出使用,另外的两个字则分别淡化,消费者很容易将后者误认为是前者。最终,某机械厂向另外一个厂家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近几年来曝光的所谓心机商标,在本人看来,也是典型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这类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在注册之前就进行了精心的设计,其目的就是要使消费者造成某种误认,如“多半”“0添加”。从后面的进一步探讨可以看出,这次《商标法》修订,增加了对心机商标的规制,十分必要。从商标权的保护来看,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同样具有必要性。现实中存在的商标权滥用和商标恶意诉讼这些现象,都是违背诚信原则的体现。这类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行使商标权,实际上是以形式上合法的商标权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乃至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从发生的商标实践案例来看,商标权滥用和商标恶意诉讼行为,不仅不符合商标立法宗旨,而且有损于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受到了法院的否定性评价。
其五,回应商标实践中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总结商标法实施的经验,使商标立法更好地适应现实需要。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部门法是调整某一社会关系的法律。法律具有现实性,需要面对现实,并有效地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法律规定与现实需要越吻合,越能有效地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那些特别需要解决的紧迫性问题。毫无疑问,商标法也不例外。我国商标法经过几十年的实施,一方面充分有效地维护了商标权人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有效地维护了公平竞争秩序,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品牌经济的打造,也发挥了极端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应当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变,不仅现实中各种商标侵权乱象不止,而且在商标的使用、注册、管理、执法和相关商标保护中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在商标的申请方面,各类非正常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屡禁不止,这些年来突出的表现为前面所提到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以及商标囤积行为。在商标使用方面,表现为存在各种不规范的使用,不仅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触犯公共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商标权保护方面,则体现为各种假冒仿冒行为屡禁不止,并且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更为复杂,查处和处理的难度更大。
毫无疑问,商标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特别是一些突出的疑难问题,需要在商标法修订中给予足够的关注。同时,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大量的商标诉讼案件,这些案件尤其是一些典型案件的裁判法理,能够为我国商标法的完善,提供十分宝贵的司法裁判经验。这些相关的实务经验,可以通过提炼裁判法理的形式,服务于我国商标立法的完善。尤其是在商标法方面,相关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更值得关注。从这次商标法修订相关的官方解释来看,回应商标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通过立法修订的形式加以解决,无不是商标法修订的重要的指导思想。
(撰写: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2026年6月28日,上午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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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