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捅死前妻获子女谅解一审判14年##杀妻##读书笔记##名人名言##加缪#
这则新闻读来让人心里发紧。加缪在《局外人》里写过一句话:"用什么罪名都行,只要能把这个案子了结。"——很多时候,我们急于用"家庭纠纷""子女谅解"去给一桩命案降温,却忘了刀捅下去的那一刻,已经不是家务事。
事情不复杂:韦某与吴某虽已离婚但仍同居多年,韦某疑心吴某另有所往,两人吵翻后吴某搬回娘家。某日韦某带刀出门,撞见收垃圾的吴某,开口要两年前她朋友还回来的五千多块,被拒后拔刀捅人,随后逃匿,归案后坦白。两个孩子递了谅解书,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了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判得重不重?单看十四年在故意伤害致死里属中上格,但比起故意杀人算是留了余地,而留这道口子的关键,正是子女的谅解。这就回到我想说的——夫妻之间的杀害案,子女到底该不该有这份"谅解权"?
我认为不应该有。子女的身份在这里是撕裂的:妈妈是被害者,爸爸是加害者,血一边流一边连。让他们在丧母的剧痛里再去签一纸"我原谅了",本质是把司法的难题甩给一个被双重撕扯的人。谅解书换来的从轻,究竟是子女真心的宽恕,还是血缘倒逼之下的"不得不"?更尖锐一点说,这类案子里子女的"谅解",常常更像是在替父亲向司法求情,而母亲已经没法开口了。司法如果轻易把这份谅解折算成刑期折扣,等于默许了"家里人杀家里人,家里人还能帮你减刑"的逻辑——这才是最让人不安的地方。
发布于 湖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