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政法
26-06-29 03:59 微博认证:中共遂川县委政法委员会官方微博

#遂法微课堂# 【每日学“典”: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荣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来源:法治日报社微博,编辑:梁冬生,责编:胡娟,审核:张祖华) http://t.cn/AXSB6VC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