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骗500万丈夫自杀骗子获刑#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犯罪案件,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认定体现了刑法对财产犯罪及其衍生严重后果的全面评价。
首先,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利用工作关系获取被害人谢某信任,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内,以购房意向金、办理贷款、车险、就医赔偿等多种虚假理由持续行骗,并诱导被害人抵押房产进行所谓“投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造成被害人500余万元的巨额财产损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审法院量刑起点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关于被害人丈夫葛某自杀身亡与诈骗行为的因果关系及情节认定,是本案的关键争议点。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葛某此前无既往病史,其自杀系因家庭背负巨额债务、承受巨大经济与精神压力所致,该结果虽由被害人本人意志选择引发,但在刑法评价上,张某的长期诈骗行为是导致这一严重后果的直接诱因,二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行为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审法院将诱发被害人家属身亡纳入量刑考量,认定情节严重并从重处罚,二审法院予以支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再者,张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全部罪行,缺乏真诚悔罪表现,不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其在二审中以“死亡结果与己无关”为由上诉,忽视了自身犯罪行为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内在联系,故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本案判决不仅严惩了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犯罪,也明确了行为人应对其诈骗行为引发的合理预见范围内的严重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彰显了司法机关在财产犯罪案件中兼顾财产损失评价与人身、家庭等综合社会危害后果评价的司法立场,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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