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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林键国的动态】“坟爷”案判后答疑公开申请书(2025)粤1302刑初1125号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为“坟爷”林耀昌系列犯罪行为的受害人、长期举报“坟爷”林耀昌犯罪线索达成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的实名举报人,因对惠州市惠城区法院于2026年6月25日作出的(2025)粤1302刑初1125号一审刑事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裁判说理存在重大疑问,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及判后答疑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由本案主审法官就以下问题予以书面及当面答疑说明。
申请事项:
请求惠州市惠城区法院指派(2025)粤1302刑初1125号案主审法官,就判决书中以下疑问当面对申请人进行判后答疑,并出具答疑笔录或书面说明。
疑问与请求解答的问题:
一、关于寻衅滋事罪追诉时效认定的疑问(法律适用及逻辑自洽性问题)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坟爷”林耀昌2008年实施的持械聚众斗殴罪“未过追诉时效”,理由是该罪最长追诉期15年,且“坟爷”林耀昌2013年因行贿罪等被刑事立案产生追诉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贵院已在该部分说理中确认“被告人在其他案件中被刑事立案,对在审旧罪产生追诉时效中断效力”之原则。
但同一判决书却认定“坟爷”林耀昌被指控的4起寻衅滋事罪(2007年至2011年实施,法定最高刑十年,最长追诉时效十年)“已过追诉时效”并裁定终止审理。
申请人疑问如下:
“坟爷”林耀昌因2013年犯行贿罪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2016年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刑,依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为何不对寻衅滋事罪产生同样的时效中断、重新起算效力?
同一份判决书,对两罪名时效问题采用截然相反的标准,法理依据何在?请贵院说明认定寻衅滋事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具体计算过程及所依据的证据与时间节点。
二、关于四起寻衅滋事罪中持枪恐吓情节未予认定的疑问(事实认定问题)
司法部门侦查及庭审中,有被害人林某某子女林某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明确指认:在“坟爷”林耀昌带人闯入林某某家强行抢夺地契当日,现场有一持枪男子黄某某受“坟爷”林耀昌纠集、指使在场以枪支弹药威胁恐吓村民。该节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佐证,且起诉意见书亦指控“坟爷”林耀昌涉枪涉恶。
申请人疑问:
判决书对卷宗及庭审中均已出现的持枪恐吓情节只字未提、未作任何评价,也未说明不予认定的理由,请贵院说明为何对已经侦查或补充侦查固定的持枪威胁情节不予认定或在判决书中不予回应?
该持枪情节是否影响对寻衅滋事行为暴力程度、涉恶性质及法定刑幅度的判断?为何未将其纳入事实认定范围?
三、关于起诉意见书指控涉枪涉恶、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罪名被整体降格为仅审理持械聚众斗殴罪并部分终止审理的疑问(程序及实体关切)
陆丰市公安局及陆丰市检察院起诉意见书(附陆丰市检察院起诉书(陆检刑诉(2025)72号)截图)指控“坟爷”林耀昌涉枪涉恶团伙犯罪,含持械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4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附陆丰市人民法院改变管辖通知书(2025)粤1581刑初130号)。最终,判决仅对“坟爷”林耀昌持械聚众斗殴罪作出判决,4起寻衅滋事罪以过时效终止审理,其余未予评价。
申请人疑问:
请贵院说明——对公诉方已提起公诉且卷宗中有证据材料支撑的4起寻衅滋事罪(含持枪情节)及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裁定终止审理或不予审理的具体法律依据及审查过程为何?
“坟爷”林耀昌多次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持枪械威胁、恐吓多名村民交出厝地,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秩序,具有涉黑恶团伙犯罪性质,判决有何依据认定已过追诉时效?
四、关于关键物证(涉案枪支弹药)未依法查扣到案情况的说明请求
卷宗中被害人及证人明确指认黄某某等人持枪在场(受“坟爷”林耀昌指使),持械聚众斗殴罪同样提及“坟爷”林耀昌等人有持枪恐吓甚至用手枪砸打受害人,但枪支弹药至今未到案、未鉴定、未随案移送。
申请人公开请求贵院说明: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是否注意到该物证缺失问题?是否已要求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或作出说明?未在判决书中回应的理由为何?
综上,申请人对一审判决存有上述重大疑问,恳请贵院安排主审法官就上述问题予以公开答疑。
此致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同步发送:
广东省委政法委
广东省纪委监委
广东省高级法院
广东省检察院
申请人:林键国
13823524555:2026年6月28日 http://t.cn/AXS1vwPo 来自@网易新闻客户端 #网易新闻#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