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对玄武湖荷叶采摘售卖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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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公报》(1935年7月)
南京市公园管理处管理荷叶运销规程
二十四年七月十日核准备案
第一条 采取新叶时期,自七月一日起,至九月二十日止,每日由渔户头分别担任采售事宜。
第二条 采取老叶时期,自秋分日起,十五日内,天晴之时为适合,如遇风雨,停止采取。每日工作时间,均须规定,并分段采取,以便派员监视。
第三条 每日荷叶上岸时,除由本处派员监视点数或过称登记外,并由市政府随时派员监视,以昭核实。
第四条 新叶出卖时,以二十张为一铺,每铺售铜元七枚,采者售者各取铜元二枚,其馀铜元三枚,交由本处转解。
第五条 老叶出卖时,先期由本处函知南京酱业公所及杂货业商民协会分会,定期开会,共议价格,并通知各经济稽查及湖民头,届时莅会,本会亦派员参加。
第六条 老叶售价议定后,计担扣洋,仍照旧章,公家得纯利四成,湖民六成,经纪佣金六分,由湖民六成内摊出。
第七条 向例在官叶出卖期间,不准销售他处私叶,须援案呈请市政府布告禁止,并函知首都警察厅协助办理。
第八条 由湖民出具担保熟悉官叶销售情形若干人,呈由本处分别委充临时经纪及稽查,官叶售完后,即予取消名义。
第九条 上项经纪,应负责指定店铺承销官叶,所有公家四成价款即责令缴纳,但非经指定者,不在此限。在官叶销售期间,各城门各街市如有未经给发通行证之私叶发现,由稽查负责报告,或送交各当地警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法办。
第十条 凡采叶湖民,必须给予通行证,方准挑叶进城,否则以私叶论。临时之经纪及稽查,亦各发给符号,以资识别。
第十一条 除经纪佣金六分,已有津贴外,稽查一职,应在没收私叶或罚金项下,拨给半数,以充奖金,藉资鼓励。
第十二条 如有湖民不领通行证,擅自盗卖及串通其他人员,发生舞弊情事,一经查明确实,定即分别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