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晓青知识产权
26-06-28 14:39 微博认证: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教授 法律博主

#兰州大学成立专项调查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对于传统的以自然创作形式造成了极大的挑战。人们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某种作品,如果不标记来自于人工智能,或者借助于人工智能所完成,其作品的公开或者以其他形式传播,就会与自然人的作品相混淆。特别是就论文的发表与学位论文而言,需要严格地杜绝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作为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加以发表,或者作为其他形式的利用,本身具有对公众进行欺骗的属性,因此应当在法律上受到否定性的评价。
近年来我国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相关规范,包括推进国家标准,已经明确,对于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需要强制性的进行标注。实践中。如果有人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加以发表,或者作为其他形式的利用,需要对该作品带来的法律风险承担责任。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