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关于中药的论述是不是有可能“故意犯错”?最近在审校一本新书的译稿,在关于植物提取物这章,有这么一段话:『标注 “天然” 的产品并非等同于安全产品。中医从业者发现,外用传统中药制剂可引发肝毒性、接触性皮炎和致畸性,发生率高达三分之一。而且,在孕期局部使用这些植物药,会显著增加胎儿先天性畸形的风险[11]』。
我一看就觉得不合常理,原因有二:1)外用中药制剂引起不良反应,这并不罕见,但要说发生率高达1/3,这完全不合常理;2)外用中药制剂引起皮肤的不良反应容易理解,但要说引起肝毒性和致畸性,这就太不可思议了。
于是我找到了原文中涉及的参考文献11,发现这个参考文献中谈到中药的不良反应时,接触性皮炎的部分讲的是斑贴试验结果(外用),而谈到其它不良反应时,并没有强调外用或内服,因此不能说这些不良反应都是由外用引起的。
另外,在参考文献11中,亦未谈及“外用传统中药制剂可引发肝毒性、接触性皮炎和致畸性,发生率高达三分之一。而且,在孕期局部使用这些植物药,会显著增加胎儿先天性畸形的风险”这些数据或依据。因此,我决定将这些相关表述从译文中删除。
2017-18年在翻译《药妆品》时,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况,英文原文中植物的不良反应率及严重程度让人不可思议,经查询参考的文献,发现所述的结论完全没有出现在参考文献中,故我作了删除处理,这次也是一样。一再出现这样的情况,我就觉得挺耐人寻味的了。
希望同行为在翻译其它译作、文献时,也注意相关的情况,避免对公众的认识造成误导。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