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告统计标准的几点说明
近期收到一些关于广告统计的疑问,现统一回复如下:
1. 统计范围:当前广告形式多样,我的统计原则是“凡为剧集投放的广告,均纳入统计”,不区分具体形式,力求全面反映剧集的商业合作情况。
2. 统计初衷:本项统计的核心目的是通过观察剧集广告数量,为剧集的市场关注度和播放表现提供一项参考维度,并非商业评估报告。
3. 关于“撤广”问题的澄清:广告“有”即“有”,“无”即“无”,一切以广告商实际投放为准。至于广告投放时长(一天、两天或更长期),属于广告主与平台间的商业约定,数据博主仅做如实记录。因此,不存在所谓“撤广”操作,我也不会对任何剧集进行“撤广”处理。 所有数据均基于客观事实,不做主观修饰。
感谢大家的关注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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