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电瓶烧伤大学生判赔151万仅获1万##律师说法#
“过失致人重伤”判两年多,是不是太轻了?
很多人看到这个判决,第一反应就是:把人烧成那样,一辈子都毁了,才判两年三个月?这跟“故意伤害”比起来,简直轻飘飘的。
其实,这正是刑法里“主观恶性”的体现。法律惩罚的,不仅是行为造成的后果,更是行为人当时的心态。
“故意”是明知会发生危害结果,还希望或者放任它发生;而“过失”是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在这个案子里,室友把电瓶带进宿舍充电,他肯定不希望爆炸,也不希望烧伤人。他的心态是“我觉得不会炸”或者“炸了也没事”,这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法律对这种心态的惩罚,本身就比对“故意”要轻。
两年三个月,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法定刑幅度内判的。考虑到他事后没有逃逸,可能还有自首、坦白等情节,这个刑期在法律框架内,不算离谱。
但法律是法律,情理是情理。受害者承受的痛苦是实实在在的,而加害者付出的代价,在很多人看来,远远不够对等。这种“不对等感”,正是公众愤怒的根源。
51%的责任,15%的自担,这账是怎么算的?
法院判室友担责51%,伤者自担15%,剩下的34%责任去哪了?这其实是很多人忽略的“第三方责任”。
在类似案件中,学校作为宿舍的管理者,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没有定期检查宿舍违规电器、没有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伤者自担15%,也不是说“受害者有罪”。这可能是基于一些细节,比如他当时有没有采取合理的避险措施,或者对宿舍环境的风险有没有一定的认知。法律上的“过错”,有时候很细微。
但51%对15%,这个比例确实让人心里不是滋味。毕竟,电瓶是室友的,火是电瓶起的,伤是室友造成的。让受害者承担近六分之一的责任,在情感上很难接受。
这背后其实是法律上的“混合过错”原则。当损害发生时,如果受害者自己也有过错,就可以减轻加害者的责任。但这个“过错”的认定,往往充满争议。
151万赔偿,为什么只拿到1万?
这才是最扎心的地方。法院判了151万,但对方说“没钱了”,就只给1万。
这里要分清楚“判决”和“执行”是两个概念。判决是法院说“你应该赔这么多”,执行是法院想办法“让你真的赔这么多”。
如果对方真的没钱,法院也变不出钱来。这就是所谓的“执行难”。
但“没钱”是真的没钱,还是“不想给”?这就要看法院的执行力度了。法院可以查他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甚至可以把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让他坐不了高铁、飞机,贷不了款。
如果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坐牢的。
所以,现在的关键不是判决多少,而是执行多少。受害者家属要做的,是积极配合法院,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让法院“有得可执”。
承诺20万又反悔,这算不算“欺诈”?
在调解时说给20万,十天后说没钱,这种行为在道德上确实让人不齿。但在法律上,这很难构成“欺诈”。
因为调解过程中的承诺,如果没有形成书面的调解协议,或者没有在法院的主持下签字确认,它的法律效力是很弱的。对方反悔,你很难追究他的“违约责任”。
但这不代表他的话完全没用。他在调解时的承诺,可以作为他“有赔偿意愿”或者“有赔偿能力”的证据,在执行阶段对法院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当然,更可能的情况是,他当时只是为了争取一个较轻的刑事处罚,才做出妥协。一旦判决下来,刑期定了,他就觉得“没必要再给那么多了”。
这种“出尔反尔”,在法律上叫“诉讼策略”,在道德上叫“毫无诚信”。
法律能做的,是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但判决之后的路,还得受害者自己走。我们能做的,是持续关注,让“执行难”不再成为一句空话,让每一个判决都能真正落地。
毕竟,法律的温度,不仅体现在判决书上,更体现在执行款到账的那一刻。 http://t.cn/AXSRam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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