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部门回应女子玩水被卡石缝身亡#
事发地落龙潭属于未开发天然野溪,非正规收费景区,结合应急部门回应、《民法典》及最高法同类判例,属地政府、应急、水利、村委等部门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可以分开说明:
一、民事赔偿责任:相关部门几乎不用承担赔偿
1. 法律核心依据
1. 《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只适用于商场、景区、游乐场等经营性公共场所;天然野河、溪谷不属于法定“经营场所”,水利、镇政府不负有全天候防护、围挡、值守的无限兜底义务 。
2. 《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原则):成年人为追求游玩乐趣,主动进入明知有危险的野外水域,自愿承担风险,损害后果原则上自行承担。
2. 本次事件里属地部门已经完成的履职行为
根据应急部门通报:
- 进山主干道设置路卡劝导点,工作人员常态化劝返游客;
- 溪谷沿线多处竖立“禁止下水、水流危险”警示牌;
- 安排人员定期巡逻巡查;
- 事故发生后,应急、消防第一时间到场开展专业救援。
按照法院过往判例:只要完成警示、劝返、巡查、事后救援四项工作,即视为已在合理限度内履行管理义务,民事上无需赔钱赔偿 。
二、行政责任:有无追责、整改责任?
行政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即便不用赔钱,属地相关部门依然存在监管整改义务,分为两类:
1. 必须承担的整改责任(硬性工作责任)
1. 网红野点整治责任
短视频平台大量博主炒作落龙潭“小众玩水秘境”,引流大批游客慕名前往。属地文旅、网信、镇政府需要联动平台下架引流视频、标注风险提示,这是后续必须落实的整改工作。
2. 风险隔离补强责任
虽然不用全河道围堵,但针对水流湍急、容易卡人的致命石缝险段,需要增设铁丝网、隔离栏、加高警示标识,封堵容易绕行下山的小路,减少游客强行闯入的通道。
3. 汛期预警宣传责任
水利、应急部门需要常态化科普野溪暗流、卡缝水压陷阱,夏季加大防溺水宣传频次,属于常态化安全管理职责。
2. 一般不会被追责问责的情形
只有出现以下过错,才会被纪委安监部门追责处分:
- 警示牌长期破损缺失、常年无人巡查、卡点长期无人值守;
- 明知重大隐患却长期放任不管,存在明显不作为;
- 救援过程拖延、处置不当造成二次伤亡。
而本次事故中,当地有劝返、有标识、有巡逻、救援及时,一般不会对公职人员启动问责处分。
三、其他主体责任划分
1. 遇难女子本人:首要责任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明知是野溪、有禁止玩水提示,仍绕道闯入下水,对危险预判不足、心存侥幸,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2. 同行结伴人员:道义救助责任,无民事赔偿责任,同行者第一时间下水施救、拖拽救援,已经履行救助义务,不存在见死不救或过失加害行为,无需承担赔偿;除非同行人强行怂恿、邀约下水,才会承担少量补充责任。#流量飙升##微博热点优质创作计划#
发布于 安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