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称13岁女孩与2男自愿发生关系#
为什么法律不直接规定,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一律认定为强奸?
而要规定,与已满12周岁但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需要明知对方是幼女?#微博视频号续航计划#
答案就在于20多年前发生的“嗷嗷疯女孩”案,又称辽宁鞍山疯女人案。
根据报道,2002年3月26日,警方接到报警称,有一未成年女性被强奸。
得知消息后,警方迅速出动,很快就找到了女孩,但很快就对女孩的年龄产生了质疑。
女孩被找到后,迅速交代了事实,并一口气说出了另外7人与其发生关系的经历,并表示,举报人纯属吃饱了撑的。
警方大吃一惊,但还是迅速抓获了与其发生过关系的8人中的6人。
但被批准逮捕,并以“强奸幼女罪”起诉后,辽宁各级法院却愣是没敢判。
从立山区和千山区法院,到鞍山市中院,再到辽宁省高院,最后一路请示到最高院。
终于得到批示:几人均不构成强奸。
批示称,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处罚。
但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这个解释,虽然在后来被诟病与刑法规定相悖,后被废除,但于2013年和2023年出台生效的相关规定,均部分继承了该解释的相关内容。
即对已满12周岁但不满14周岁的幼女,需要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才会被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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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山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