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一凡|在第三届“重述法史重大疑难问题”会议上的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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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按照现代部门法划分标准界定古代食货法律的核心归属,古代食货法律普遍带有经济法与行政法结合的特征,其中户口、俸饷类食货法律的核心归属对应现代行政法,蠲恤类法律核心归属对应现代社会法。显然,以“经济法”表述食货法律系概念失错。
然存世的食货法律、法规、法令数量之浩繁仍令人震撼,保守说其立法总量也比刑法多数十倍
古代食货法律不设“十恶”“八议”及亲属尊卑同罪不同罚等体现“礼教”的专条,因此,套用刑律部分条款“礼法结合”特色描绘食货法律,将使法史失真。
其四,量化分析是判断“古代食货法律是否儒家化”的可靠依据。剖析古代食货法律的内容,90%以上条款都是以“富国”、维护皇权统治为法律的核心内容,“富国”论和“禁榷”“重农抑商”思想是食货立法重要指导原则,这些思想源于先秦法家,并非先秦儒家。受“中国法律儒家化”说的影响,一些著述忽视食货法律与刑事法律内容、功能的区别,忽视食货立法主要贯彻的是“国家本位”“皇权本位”精神,把孔孟儒家“义利观”说成是古代食货立法的主导思想,局限于从“减力役”“薄赋税”“赈济贫民”角度阐述食货法制,这就使法史失真。
全面考察古代法律思想的变迁,可知西汉以后各代指导立法、执法、司法的正统法律思想,是融合先秦儒家、法家及诸子各家思想形成的,其特征是“外儒内法”;可知孔孟儒学不讲专制,以“仁政”“礼”为两大支柱,政治核心是“为政以德”,西汉以后的官儒则是打着“孔圣”招牌服务于皇权专制的变儒。全面考察古代食货法律文献,可知凡是维护君主和权贵利益的食货法律,各代都不遗余力执行,而与“以民为本”相关的法律条款,在绝大多数历史时期内流为空谈。无数铁一般的史实证明,以法律手段控制、盘剥平民,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朝廷和权贵经济利益,是古代食货法制实施的真相。以孔孟儒学的“仁政”、伦理道德理念描述古代食货法制,进而推论出“中国古代食货法律儒家化”,这一论断掩盖和扭曲了历史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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