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三人因贩卖“提神电子烟”被判刑!】#宿迁#
2024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康某、李某甲、李某乙三人在明知某药品自2023年10月1日起被国家列管,禁止个人非法买卖和吸食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共同驾车前往沭阳县购买含有该成分的电子烟烟弹,运回市区后向购毒人员贩卖。经查,康某、李某甲、李某乙累计向10余名购毒人员贩卖含有该成分的电子烟烟弹,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被告人康某、李某甲、李某乙明知某药品是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仍多次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 毒 品 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康某以贩卖、运输 毒 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李某甲以犯贩卖、运输 毒 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李某乙以犯贩卖、运输 毒 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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