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泡芙父母决定上诉# #身份权(亲权)的认定与保护# #律师说法#
博主也不同意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赔偿不足以填补被害人精神损害,正义未获得匡扶。
1、博主认为,被告首先侵害了“小泡芙”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虽然“小泡芙”去世,但这两项权利法律仍然正常保护。曹某某将“小泡芙”的姓名和肖像发到网上,主观过错是恶意,不具有任何正当理由,严重侵害“小泡芙”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虽然“小泡芙”不是这个孩子的登记姓名,但“小泡芙”仍然具有主体识别性,属于姓名权保护的范围。
“小泡芙”的父母可以作为原告,替“小泡芙”起诉曹某某,法院应当判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2、必须提出的是,曹某在发出“小泡芙”肖像同时配上了潜台词,从这些文字含沙射影的意思可以看出,这对“小泡芙”与父母之间的亲情关系构成了恶意污蔑,可以认定侵害了父母对子女的身份权,造成父母精神损害。
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们的法律目前对侵害身份权的保护仅限于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造成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博主认为,曹某用诽谤的手段,恶意挑拨,严重侵害了父母与“小泡芙”的亲情关系,构成侵害身份权,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3、从曹某发的潜台词可以看出,实际上也构成了对“小泡芙”父母的诽谤,侵害了“小泡芙”父母的名誉权,“小泡芙”父母有权要求曹某赔偿精神损害。
4、关于赔偿数额,《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本案中,曹某的过错不光是故意,且属于恶意侵害。态度极其嚣张,对他人权利毫无尊重可言,有恶意赚取流量和热度的目的,并非出于公益和公心。曹某虽然受到治安处罚,但也赚取了流量,获得了利益。鉴于杭州的平均生活水平比较高,赔偿金额应当与此相适应,否则与公平正义原则不符。
5、博主建议,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实施侵害他人人格权等权利的案件,如果侵权人因此赚取了流量,法院可以在判决中判令在相当的期限内封禁侵权人账号,以消除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反而获得的利益,维护公平正义原则。
博主认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填补损害,不是让被害人获得超过损害的赔偿,但被害人的精神痛苦如何才能消除或消减?赔礼道歉具有一定作用,精神损害赔偿金起到主要作用,其他方式,比如封禁账户是否可在某种程度消除精神痛苦?值得研究,在此不做结论。
最后,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行使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至少有三项,虽然不能叠加要求赔偿,但一审给出的赔偿确实有些欠缺,二审希望能有所变化。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