屁大点事说话跟吃了炸药一样
严重影响工作和严重违纪本身就是两个事情,你都做法律了你不“咬文嚼字”你学的什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里考虑严重影响的是和其他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情况下的要素,而依照第二款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主要的判读是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是否明确规定了严重违纪的情形,且所属情形是否属于严重违纪。
而对于后一种情况,内容是否适当,往往要结合企业的经营内容来看,因此在这个点上往往出现可左可右的情况,看一手自由裁量。
且同时,裁判者也往往会考虑“罪刑相适应”的问题,这才是即使旷工、不按规章制度工作时,公司要有“容忍义务”的主要原因,公司忍的不够,也会让一个事实的违纪变成“罪不至此”,所以在实践里,正经管理的公司这种时候会派HR过来和违纪人员谈话并尽可能让其认错,认错这个事,对裁判结果的影响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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