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cyflory
26-06-26 21:27 微博认证:注册会计师

#向中石化职员16万买花生油无法提货#

16万元大额交易,未走中石化官方对公账户、无企业正规收款凭证、无公司购销台账记录,全部进入员工个人账户。从财会准则来看,企业经营收支必须公私分离,任何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代收企业货款、承接企业购销业务,这种私收公款的行为,本身就违反国企财务管理制度,中石化不认可也是理所应当的。

很多人可能会疑惑,员工是中石化在职人员,依托公司货源交易,企业该不该担责?

首先,不构成表见代理,企业无直接履约责任。表见代理的核心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且交易流程符合企业规范。此次交易所有转账均为个人账户,无企业公章、无官方合同、无企业收款公示,刘女士仅凭对方员工身份、实地看货就私下转账,不属于善意相对人。简单来说员工私下揽私活,未获得企业书面授权,交易主体是个人,而非中石化企业。

其次,员工涉嫌违规越权,需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该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占用企业货源信息、依托企业公信力,私下收取大额货款,无法履约的情况下,涉嫌合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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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