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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规则十讲:证据运用与裁判路径》阅读笔记(第 26 篇)2026 年 6 月 26 日
📚第十讲 鉴定意见↘五、鉴定的流程+六、鉴定意见的认定✨(P346-P364)

💡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专门性事实的核心手段,完整的鉴定流程包含审查受理、实施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文书三个法定必经阶段,为鉴定活动划定了规范路径,防止鉴定人员将主观推测、怀疑等个人意志融入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本质是鉴定人基于科学技术作出的主观性专业判断,而非客观的事实记录,绝非“科学判决”,不具有天然的预定证明力。从鉴定材料的提交质证,到鉴定机构的选任,再到鉴定实施、意见出具、出庭质证,每一个环节的程序合规性,都直接决定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本部分系统梳理司法鉴定全流程的法定规范、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标准、鉴定人出庭规则,覆盖从启动到采信的全链条实务要点,是办理专业类民事案件必须掌握的核心证据规则。

一、司法鉴定全流程法定规范 🔬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必须经历审查受理、实施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文书三个核心阶段,每个阶段均有明确的程序要求与操作标准,是鉴定意见合法有效的基础保障。
(一)审查受理阶段 📥
鉴定机构确定后,法院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司法鉴定委托书及相关材料移交鉴定机构,对重要证据材料采用照相、扫描、复印等方式固定留存。鉴定机构收到材料后,应当对委托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受理审查三大核心事项
1. 业务范围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范围承接鉴定。
2. 鉴定用途审查:鉴定用途是否合法。人民法院委托的争议事项鉴定,目的是解决双方纠纷,用途正当合法,通常无需鉴定机构额外审查。
3. 鉴定资料审查: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能否满足鉴定需要。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法院通知当事人补充;经补充后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且补充的材料同样需经过当事人举证质证,方可作为鉴定依据。
受理时限与手续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时间。
决定受理的,应当与人民法院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名称、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与退还、鉴定风险、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全额退还全部鉴定材料。
(二)鉴定实施阶段 ⚙️
这是司法鉴定的核心环节,从鉴定人指定到出具初稿,全程均需遵守严格的技术规范与程序要求,是保障鉴定意见客观公正的关键。
1. 鉴定人的指定与回避
● 人员指定规则: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对应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两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复杂、疑难、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多名司法鉴定人共同参与。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鉴定机构、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 法定回避情形: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公正鉴定的,应当回避。此外,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曾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担任过受鉴项目的咨询/论证/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任务的,均应当主动回避。
📌裁判规则: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鉴定机构作出决定。委托人对回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撤销鉴定委托。
2. 鉴定方案与材料管理
鉴定机构在研究鉴定资料、熟悉案情的基础上,应当制定专业鉴定方案,内容包括鉴定依据、采用标准、案情调查内容、技术路线、进度计划、当事人配合事项等。鉴定方案必须经鉴定机构技术管理者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全流程。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鉴定标准与方法
人民法院审核鉴定意见时,应当要求鉴定机构说明鉴定使用的方法和标准:有合同约定的,审核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合同无效的,审核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审核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不仅是鉴定意见无效,相关合同内容也可能被认定无效。
法院必要时可以组织鉴定听证会,鉴定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询问当事人、证人。
4. 现场勘验与过程记录
鉴定机构根据鉴定需要可以勘验现场、取样检验,由法院管理部门通知相关人员到场,相关部门负责协调保障。经法院同意,鉴定机构可以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人员不少于两名,其中至少一名为对应事项的司法鉴定人;提取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确认。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多种方式,载明主要鉴定方法、检验检测结果、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核心内容。记录必须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相关文本与音像资料全部存入鉴定档案留存备查。
5. 鉴定时限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延长情况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双方对鉴定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时间,不计入法定鉴定时限。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法院应当审查其理由;无正当理由且法院准许当事人另行委托鉴定的,应当责令原鉴定机构、鉴定人退还已收取的全部鉴定费用。
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正常进行的,法院业务庭可以根据举证责任规则作出相应处理。涉及复杂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机构外相关专家咨询,但最终鉴定意见仍需由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具,专家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三)鉴定终止情形 ⏹️
司法鉴定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的,鉴定机构可以依法终止鉴定,具体包括六类情形:
1. 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德;鉴定要求不符合执业规则或技术规范;超出机构技术条件或能力;委托人就同一事项同时委托其他机构鉴定;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2. 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3. 委托人拒不履行委托书约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4. 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法院也可因以下事由撤回委托、终止鉴定:当事人撤诉或调解结案;无法获取必要鉴定材料;当事人拒不配合;鉴定机构无故延长期限导致无法及时结案;鉴定机构以不正当方式获取鉴定或严重违反规定;当事人不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5. 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 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具体理由并退还全部鉴定材料。
(四)补充鉴定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要求进行补充鉴定: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原委托事项有遗漏;委托人就原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其他需要补充的情形。
《委托鉴定审查规定》明确,鉴定意见书存在三类情形的,视为未完成委托事项,法院应当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与文书其他部分相互矛盾;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存在其他明显瑕疵。补充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应当责令退回全部鉴定费用。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意见应当注明与原委托事项的关联;与原意见明显不一致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新增鉴定要求可能改变原鉴定意见的,视为新的鉴定事项,应当另行委托鉴定。
(五)重新鉴定 🔄
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包括:原司法鉴定人不具备对应执业资格;原机构超出登记业务范围组织鉴定;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鉴定原则上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进行;特殊原因委托原机构的,原机构必须指定原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人员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机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机构,且参与重新鉴定的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补充提示:参与过初次鉴定、或在初次鉴定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人员,在重新鉴定中应当依法回避。
(六)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
鉴定意见书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送检材料检验鉴别后,记录专业判断意见的正式文书,一般包含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附件附注等内容。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
出具流程与要求
鉴定机构完成初稿后,通过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提交征求意见稿,各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并答复。当事人的异议有相应证据依据的,鉴定人对初稿调整后出具正式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多人参与鉴定、对意见有分歧的,应当注明不同意见。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鉴定机构存档。
委托人对鉴定过程、意见提出询问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说明。
文书补正规则
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三类情形可以进行补正: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签名、盖章或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文字表达有瑕疵或错别字,但不影响鉴定意见。补正应当在原文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出具正式补正书。补正不得改变鉴定意见的原意。
📌文书规范提示:司法鉴定文书应当使用中文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司法鉴定专用章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启用;文书采用A4纸,4号仿宋字体,两端对齐,段首空两格,行间距一般1.5倍。
规范的鉴定文书是鉴定结论发挥证据作用的基础,也是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前提。核心要求是:鉴定对象符合法律规定、鉴定要求在技术能力范围内、鉴定程序合法合规、鉴定结论不超出职权范围,不得对案件定性、不得出具法律结论。

二、鉴定意见的司法认定规则 ⚖️
(一)鉴定意见的本质属性
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后,法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核,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独立判断其证明力有无与大小,并公开判断理由和结果。
需要明确的是,鉴定意见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记录或描述,而是鉴定人在观察、检验、分析等科学技术活动基础上得出的主观性认识意见,这是其与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的核心区别:证人陈述自身感知的事实,勘验人员记录观察到的事实,而鉴定人提供的是专业判断意见。因此,法院审查鉴定意见书,不能仅看最终结论,还要对鉴定起因、鉴定过程、鉴定方法等全流程进行全面审查。
🔹典型案例124|张某庆与彭某华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 案情:张某庆申请再审称,案涉专项审计报告未对财务账册的完整性、真实性发表意见,且审计内容超出委托范围,自行创设“财务账册投资金额”“非财务账册投资金额”概念,完全脱离鉴定委托事项,不应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 裁判要点: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双方共同抽签选定鉴定机构,以庭审质证后的证据材料及公司原始账目为依据,委托对股东投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程序合法规范。审计机构通过审核财务账簿及转账凭证计算各股东实际投资款,鉴定意见具有客观性。一审采信该鉴定意见、二审予以维持,均无不当。
(二)鉴定意见的审查路径
由于鉴定意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司法人员往往缺乏对应的专业知识,难以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司法实践中形成了核心审查逻辑:通过审查鉴定程序的正当性,判断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与可信性,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结论的可靠性。
核心审查规则
1. 质证前置要求: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就该部分材料补充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据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2. 争议事实的处理:如果因案情复杂、证据不完善,鉴定难以得出确定结论的,鉴定人员应当结合案情按不同标准和计算方法,将争议点交由当事人进一步举证,根据证据成立与否给出不同结论数据,最终由法院结合庭审情况选择适用。
3. 全面审查原则: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明力有无及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法院不仅审查最终结论,还要审查鉴定的启动、选任、材料、过程、标准等全流程环节。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 👨‍🏫
(一)出庭的法定意义
鉴定意见专业性强、涉及学科领域广,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会导致两方面突出问题:一是当事人和法官容易对鉴定意见产生理解偏差;二是缺乏对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必要约束,容易引发轻率鉴定、随意鉴定,降低鉴定意见的权威性与公信力,进而导致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拉长审理周期,增加当事人诉累,不利于矛盾实质化解。
因此,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发问、说明鉴定过程与依据,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是保证鉴定意见真实性、合法性与证明力的重要制度保障。
(二)出庭启动的三类情形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8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启动,包括三类法定情形:
1.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送达鉴定意见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实践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异议,提前送达鉴定人,由鉴定人先行提交书面答复,提升庭审效率,但不免除鉴定人的出庭义务。
2. 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即便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例如鉴定事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也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
3.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无论当事人异议是否成立,也无论法院基于何种理由,只要经法院通知,鉴定人就应当出庭作证。
💡法官提示:为防止诉讼拖延、节约司法资源、保护鉴定人合法权益,法院对当事人的异议具有一定审查权。通常只有当事人对直接影响事实认定的核心内容提出异议,且该内容为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需时,才要求鉴定人出庭;其他次要异议,可通过书面答复等方式解决。
(三)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产生两方面法律后果:
一是证据法后果: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是费用返还后果: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此外,还有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经法院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可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125|山西多力多房地产公司与上海梵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案情:再审申请人主张,一审中其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但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一审仅依据庭前质证的鉴定意见书认定工程造价,程序存在瑕疵;二审也未弥补该程序问题,直接依据补充说明认定造价,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 裁判要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的,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未出庭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审未通知鉴定人出庭,直接采信鉴定意见及补充说明认定案件事实,程序存在缺陷,认定事实依据不足。
(四)出庭费用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法院应当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 实务操作要点总结
鉴定参与方操作要点
1. 全程跟进鉴定程序:及时提交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所有材料统一通过法院提交,不直接向鉴定机构递交;对对方提交的鉴定材料充分发表质证意见,确保鉴材真实合法。关注鉴定机构的人员指定情况,发现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及时向法院和鉴定机构提出回避申请。
2. 主动参与关键环节:鉴定方案确定、现场勘验、技术标准适用等关键节点,及时向法院和鉴定机构提交书面意见,充分陈述己方观点;收到鉴定意见初稿后,在规定期限内针对事实认定、标准适用、计算方式等问题提出有证据支撑的具体异议,推动鉴定机构修正不当内容。
3. 规范提出异议申请:收到正式鉴定意见后,对核心事实有异议的,及时提交书面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按规定预交出庭费用。异议要具体明确,围绕程序违法、依据不足、标准错误、结论矛盾等法定事由展开,不笼统主张“鉴定意见不认可”。
异议方质证操作要点
1. 全流程程序审查:从鉴定启动、机构选任、人员资质、鉴材质证、鉴定过程、文书出具等全环节排查程序瑕疵,抓住严重程序违法点,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一般瑕疵则申请补正或补充鉴定。
2. 实体异议精准有力:结合案件证据与行业标准,指出鉴定意见在依据、方法、标准、计算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委托专家辅助人出庭辅助质证,提升异议的专业性与说服力。
3. 用好出庭质证权利:对影响案件核心事实的鉴定意见,坚决申请鉴定人出庭,提前准备发问提纲,围绕关键争议点当庭质询,暴露鉴定意见的漏洞与不足,为法院不予采信提供充分依据。
4. 违法情形及时追责:发现鉴定机构或人员存在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等违法情形的,及时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反映,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