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凡案要排除的非法证据是:
1、对不愿报案的女方进行“劝说”,在女方不认为被强奸的情况下,“普法”洗脑引导其说出“第一次不自愿”的证词。(“在场没有喝醉的”;“我没有发现当时有谁喝多了,我指的是睡过去了或者呕吐”;“她就喝了那一杯,之后就没怎么喝过了”; “能说话能交流,”,“而且我上学时候也挺崇拜他的”,“我当时也想他能微博公开我,我成为他正牌女友,我不就一下就火了,我还拍啥戏啊”,“我要报警我也没理啊,我怎么证明他把我灌醉,我不自愿的情况下”;“没有(想过报警)啊)
2、都某某案的定罪笔录中“他把兑好的酒递给我,杯子高10厘米,350毫升,我当时特别晕,冯某(经纪人)拿着我的手机离开”等等内容,同步录像中从未出现过,系调查人员写好后让都某某签字,属严重不实证据,从逻辑上也不符合常识常理常情,另,都某某对事发过程描述详细,与其自述的“喝断片”自相矛盾;
3、Y某在配合调查时一直坚称你情我愿,不愿报案(“我都说了不告不告不告,为什么一直找我”),甚至说是自己灌吴喝酒(“是我灌吴某凡酒”;“而且上次那女的不是跟他们说了是我灌w酒吗”),证人证言也佐证这位女士一直和吴划拳,杠酒,吴都喝不过她,但仍然被找去做了五次笔录,对其施压辱骂,致其做出被强奸的证词。
相信法律,从法律层面获得无罪,才是吴案正确的申诉方向,无论在舆论还是法律层面,都应该朝着这个方向运作。
发布于 云南
